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组。
代表人王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女。
委托代理人姚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姚某丁,男。
上诉人卢氏县X组(以下简称高村X组)与被上诉人莫某侵权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调解书。后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处理欠妥,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卢民监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卢氏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年3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卢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村X组长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莫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某丙、姚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卢氏县X组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