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XX集团公司第XX研究院XX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X,系原告之父,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XX集团公司第XX研究院XX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位X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某与被告位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位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2011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查档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李某与位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