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驾驶赣x号重型货车自鲤南沿306省道往郊尾方向超载行驶,适遇被害人朱瑞琼过人行横道自路X路右横过道路时,未能停车让行,致赣x号重型货车前部与被害人朱瑞琼身体在人行横道处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瑞琼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瑞琼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给被害人朱瑞琼部分损失。
本院另查明,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瑞琼的右下肢损伤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车主赔偿给被害人朱瑞琼人民币x元。2011年6月23日,被害人朱瑞琼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肇事车辆的车主和车辆保险人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家属自愿再补偿给被害人朱瑞琼人民币x元,被害人朱瑞琼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某,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减轻或免除处罚。(略)司法局鲤南司法所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赔偿协议书、谅某、收条、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害人朱瑞琼的陈某,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某,有悔罪表现,且其有关部门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被害人也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