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委托代理人常XX,西安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原告高某与被告吕X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常XX,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西东相邻,两家房屋均坐南向北。2010年7月被告建房,2010年9月被告上第四层楼板时,原告的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某、地板裂缝。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被告吕XX辩称:在我建房前原告的房屋已出现地基下沉、墙某裂缝,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西东相邻,两家房屋均坐南向北。2010年8月被告在其原有的平房上加建三层楼房。原告的平房墙某出现多处贯通裂缝。2010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现期间原告就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申请鉴定。经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受损原因为被告在原有一层房屋上加建了三层房屋,加大了基础荷载使原告房屋东侧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出现受损裂缝。西侧墙某裂缝与东侧地基不均匀沉降无关。房屋消除安全隐患修复的费用为x.6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万元。被告表示愿修复房屋,但被告未修复,原告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建房加大了基础荷载使原告房屋东侧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致原告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吕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高某房屋损失x.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