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辖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荣信实业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美港日用化学品厂。住所:上海市X镇少年之家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受理胜利油田荣信实业公司与上海美港日用化学品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美港日用化学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因所涉(2002)崇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已于2002年8月15日达成协议确定:双方联营关系终止,经济往来均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故原来签定的合作协议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东营市。即使原被告达成了联营关系终止、经济往来结清的协议,也不影响原告对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追偿。另外。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2)崇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诉争的是联营合同中联营利润及商某使用费,而本案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原告是在该案审结之后才知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美港日用化学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宋国蕾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