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女,27岁,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农历5月8日,经媒人郝爱香、余民方介绍,与被告认识,并经媒人郝爱香索要彩礼6000元,经媒人余明方手索要彩礼x元,被告买摩托车时又索要2000元。过“应单”200元,上车线200元,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即杳无音信,为此,请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被套6双及床上用品三件套一套。
被告连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期满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连某经郝爱香介绍相识,原告给付被告现金6000元,结婚前,原告给付被告现金x元,2009年6月8日,原、被告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被告独自一人外出至今不归,为此,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连某虽然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可适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某返还原告赵某现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全义
代理审判员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石磊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