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
被告黄XX,男。
本院受理原告唐XX诉被告黄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黄XX在资兴市馨颐花园X栋X单元X楼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黄XX在资兴市馨颐花园X栋X单元X楼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