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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方孝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现,男,汉族,成年,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孝根,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方孝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某某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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