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申请执行人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雪松路支行。
本院在执行裴某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雪松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1年2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称,本院未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雪松路支行直接管理财产进行执行,即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足,请求撤销(2010)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0)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吴威
审判员田敬
审判员高景堂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