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于1995年生育儿子张某良,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粤,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人,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我们的小孩这么大了,将来小孩找对象不好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农历10月12日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认可已丢失)。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虽未提交结婚证,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但其所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全义
代理审判员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石磊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