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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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9日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0年10月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在2005年至2007年任王堂居委会副书记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收取18户群众上交的社会抚养费共计x元,除去部分上交财政、部分为公开支外,剩余x元被自己占有。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收入及开支凭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辨称,其虽然收取了部分计生户的社会抚养费,但并没有占有的目的,其收取的款项一部分用于村委开支了,一部分上交村委了,一部分上交乡计生部门,剩余的2万元左右,其由于2008年底家中建房使用了,但后来,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以其收取社会抚养费用不上交为由在没有和其进行账目清算的情况下,要求其一次性缴纳8万元,其一次性上交给8万元现金,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只应对因建房使用了所收取保管的x元承担责任,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村委干部期间于2005年至2007年收取其所在村委16家计生户社会抚养费用共计x元,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中的x元占有。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4年至2007年,任村委副书记分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经其的手大概收取18家还是16家计生户的社会抚养费用,记不清了。其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用,部分作为村委的开支了,部分上交给村委原书记王双进和会计郑伟,原东皇庙乡计生所会计郭某清。具体交多少,记不清了。自己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用就是随时收随时用,2007年12月娶媳妇,也用了一部分收入未上交的社会抚养费。2008年3月,清河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其收群众社会抚养费不上交,在未查帐、落实的情况下,让其交出了8万元。其没有占有公款的意思,至于其为公支出多少以及其用多少保管的社会抚养费用记不清了。

2、证人臧XX证明,2008年3月,因王堂居委会群众举报王堂居委会原计生专干郭某某,有收取计生户钱款,放任群众进行超生问题,经向主要领导请示后,由街道纪工委牵头,派出所、计生所配合,对郭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纪工委由我和张继锋参与,派出所张X参与、计生所刘X参与。调查组协商后,把郭某某叫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郭某某就把近几年收取群众钱款“放水”超生情况如实进行了说明,并列出了具体人员名单,同时办事处计生所对群众反映的超生户也进行了核实,并且落实了群众反映的真实性。按照郭某某自己列举情况,共收取群众款x元。经询问居委会干部,该款并没有记入居委会帐目。为了稳定王堂居委会工作,加上郭某某配合态度较好,根据郭某某家庭实际情况,暂退收款x元。所退款由派出所张伟暂收,后又转交计生所,清河计生所根据郭某某提供人员名单,分别开出社会抚养费收据和罚款单据,其中罚款x元,社会抚养费x元,社会抚养费顶王堂居委会2008年社会抚养费分配任务。

3、证人姚XX证明,2008年其听说郭某某关进派出所了,后来听说是收计生户钱没上交的事。2008年8月臧XX书记安排其去找派出所副所长张X领取郭某某的捌万元钱(x)。其给张X打了收条,张X交给捌万元现金的同时,还给其一张名单,上面有18户,每户按壹千陆百元(1600)违法生育款,共计贰万捌千捌百元整(x)。剩下的五万壹千贰百整(x),按社会抚养费上交(顶王堂居委会的社会抚养费)。收到张X转来的捌万元现金后,其及时上交到行政服务大厅社会抚养费非税收入专户。这张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已入清河计生服务中心的帐目中。同时,姚XX对于自己是否于2008年春节之后到计生户郭某峰家中收取一万元现金记不清了。

4、证人刘XX证明于2005年到村委找郭某某交社会抚养费5000元。张XX证明在2007年9月3日上午和其妻王XX到王堂居委会交给郭某某二女儿的计生款5000元。王XX证明本人在王堂村委交给郭某某儿子二胎费用8000元。高小红证明郭某某在07年到高小红家要儿子王雪飞的社会抚养费5000元,是其婆婆苏X现给的。赵XX证明06年本人和儿子郭某超去郭某某家交孙子的费用8500元。郭某同证明儿子郭某挺儿媳张丽影为了要小孙子郭某乐,郭某挺到郭某某家交小孙子的社会抚养费9000元。李莹起证明06年其家属郭某波到郭某某家一次交清二孩的费用9000元。位余粮证明父亲位小奎于2007年2月去郭某某家交儿子位昊的社会抚养费9000元。郭某峰证明想要二胎在2007年到郭某某家交社会抚养费7000元。证人郭某水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收取其子郭某峰超生费为7000元。后当计生所的人员到其家中要求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时候,被告人郭某某向计生所的人员缴纳现金x元的事实。郭某超证明其父郭某现07年到郭某某家交其子社会抚养费7000元。郭某波证明07年去郭某某家向郭某某交其儿子的社会抚养费8000元。郭某证明08年在郭某某家向郭某某交弟弟郭某二子的计划生育超生费用9000元。李锋霞证明其姐冯纪荣和丈夫冯辉06年去郭某某家交其儿子的计划生育超生费8500元。郑成军证明在2005年去郭某某家交其大女儿郑大雪和女婿郭某新的儿子郭某旺的二胎准生款7000元。郭某实证明06年到郭某某家交其子郭某成的二儿子郭某的计划生育超生费用9000元。胡国军证明于2006年7月17日和爱人李小云一块到郭某某家交儿子胡文现儿媳冯春换的二孩社会抚养费6000元。

冯美丽证言证明与丈夫张继红有两个孩子,大的15岁,小的两岁半,丈夫交过超生子女费,交多少交给谁不清楚,张继红因车祸于2010年死亡。

5、证人王双进证明:在2004年任王堂支部书记时的村委帐目,当时的文书郑伟管的也有,其管的也有。在担任书记期间村委有没有设计生专帐就一套帐。当时乡里规定计生专干必须是女的,所以专干是蔡先芳,但是收钱都是郭某某收的。一般情况下我是不直接收群众钱的,都是郭某某去收。乡里定下的任务我们要先把钱预垫出来交到乡里,然后回来收了群众的计生款后补上,其也收到过郭某某上交的1.5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郭某某没告诉其是收的谁的,郭某某说,你别讲是谁的钱,只管收上来就行。他手中有没有不上交的收入我不清楚,但他手中应该不存在为公开支的票据了,即使他有垫支,也或早或晚的从村委报销了。另外还曾收到过郭某某转交的由郭某才上交的9000元钱,这笔钱也上交乡财政了。2005年村委垫支的社会抚养费,其中郭某某也垫支了5000元,后还郭某某了。

6、证人郑伟证明,其是王堂居委会的文书,居委会设的没有计生专帐,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居委会的村民有人交我们都要,居委会其他干部也收过,收过之后都由其统一交到办事处计生所,计生所再给我打个总收条,由计生所统一开正式发票后把给我出具的总收条取回,我把正式发票领回来发到各户。每年居委会部署了社会抚养费任务,村委有垫支的现象。09年下半年我个人垫5万元,之后向村委需要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村民要钱,还有一部分没要回来。郭某某当时是副书记抓计生工作,肯定有为公开支的票据,但每次开支后都会拿票据找书记签字,拿着签字后的票据找我报销,郭某某手中是否有不上交的收入或为公开支的票据未向村委报销的我不清楚,在2006年8、9月份村委划到清河办事处向东皇庙乡交帐时,郭某某没有说过他手中有未上交的收入或未报销的票据。2006年划到清河办事处之后,有郭某某为公开支的票据报销的情况,因为他仍然是村委的干部,有为公开支的情况,他会找到现任书记王永中签字,到我那报销。

7、证人王永中证明,其任王堂居委会书记期间,郭某某有没有向王堂村委交过社会抚养费,由于其不管钱,其不知道,有没有向文书郑伟交过其不清楚。郭某某书写的20张白条,时间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每张上签“可报,王永中,2006.12.15”,金额共计2442元,其不知道,也没有没见过,王永中三个字也不是其本人签的。其也没有安排过其他人签。郑伟管理的2007年帐目中,2007年2月28日,X号凭证下附的两张领条,一是领到七组乔雪静计划引产费315元,报帐人郭某某,经手人王惠;一是今领到村委农业普查生活补贴费2500元,报帐人郭某某,经手人王双进,这两笔钱共计2815元。2007年4月30日,X号凭证,下附的两张白条,一是今领到村委综合治理、杂项开支130元,经手人郭某某;一是今领到村委植树工资款800元,报帐人郭某某,经手人王双喜、王双进,这两笔钱共计930元。2007年5月凭证,没写时间和编号,下附的两张白条,一是今领到冯喜云引产费500元,报帐人郭某某,经手人郭某某,一是今领到村委引产费500元,领款人郭某某。这些白条是郭某某直接让其签的字,或者郭某某转给会计郑伟,郑伟又找到其让其签字的为公开支的白条。这4745元钱都给郭某某了。郭某某平时急的很,也不愿垫钱,所以他不存在垫钱的现象。

8、证人王XX证明,在2008年清河办事处调查郭某某的事情,后其借了八万元给郭某某的弟弟郭XX交给派出所了。郭某某回来后给其说是计划生育的事。家中的房子是2004或2005年盖的,其于2003年出去到北京打工去了,房子盖好才回来。郭某某在家照顾着的,花多少是他说的,他说花了四、五万元。建房款其打工给寄回来9000元,张庄的不知道叫啥借了人家5000元,后来还了,还借长看大姐郭XX1万没还。其他的用的哪的钱我就不知道了,中间其打工回来过一个月,给长看5000元。

9、郭XX证明,其在2005年底至2007年5月任东皇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会计期间共收取王堂村委交来罚没款共12份,计款x元整。其中大部分是王堂村委计生专干郭某某交过来的,由于时间长,具体是哪一个记不清了。2010年10月29日证明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一份金额为x元的收据属实,为其本人所开出的真实票据。

10、被告人郭某某收入及开支凭证、被告人郭某某任职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收取的公款除去支出部分,余款x不予上交,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贪污数额为x元证据不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十八家计生户费用x元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收取了十六家计生户x元的社会抚养费用。关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另有两笔分别为x和x元的支出,其中x元的一项支出,经本院调查核实属实,应当予以扣除。另外一项x元的支出,经查系被告人收取计生户郭某峰社会抚养费7000元后,没有及时上交,后计生部门要求郭某峰缴纳x元社会抚养费,由郭某某缴纳x元。被告人郭某某收取他人7000元现金,却用公款支付x元,其中多支出的3000元应由其本人自己承担责任,故,该支出应当按照支出公款7000元计算,差额3000元部分由郭某某本人承担,故被告人郭某某贪污公款的数额为x元。被告人郭某某本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及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已经将赃款退出的事实及本案的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刘某飞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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