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某与本村村民徐某某因琐事存在纠纷。2010年3月19日20点左右,宋某某与到其家说事儿的徐某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宋某某用木棍将徐某某的右手拇指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收的损伤构成轻伤。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宋某某家属与徐某某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徐某某对宋某某表示原谅。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控诉和陈述、证人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徐某某的损伤诊断证明及照片、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乔景保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