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林木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6月3日,李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桐柏县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水库南600米二道岗岔路口往东砍伐栎树4500斤,折合立木蓄积3.46立方米。
2、2008年6月4日晚,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桐柏县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田木湾水库南600米二道岗岔路口东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坑木共42节,折合立木蓄积2.849立方米。
3、2008年6月5日晚,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桐柏县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张部堂堰窝”西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栎树坑木共38节,折合立木蓄积2.578立方米。
4、2008年6月5日晚,李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桐柏县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张部堂堰窝”西砍伐栎树后,李某、李某某等人又到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曹碾南山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坑木37节,折合立木蓄积2.511立方米。
5、2008年6月7日晚,李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到桐柏县毛集林场田木湾林区田木湾水库南稍50米砍伐栎树,打截成2.2米长的坑木共40节,折合立木蓄积2.71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梅清波、李某成、李某的供述,证人饶某某、彭某甲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桐柏县林业局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有林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