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某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代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过汽车展厅租赁合同,故原裁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不当。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伊川县,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伊川县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李某某、代某某无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在本市洛龙区,原裁定以合同履行地即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合法有据。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以及是否发生侵权行为,属实体审查内容。故上诉人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