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红金,江苏苏州正华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3B-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霆,江苏致邦(略)事务所(略)。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赔偿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前向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元;
二、如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如上海缘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总金额计人民币20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4.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4.2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7.1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5,621.29元由上诉人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