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1年9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字第(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玲、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确山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商孙某海尔空调、洗衣机各一台;非法收取驻马店市九鼎电子有限公司经销商崔××电脑一台、现金1万某,经鉴定,空调价值3200元、洗衣机价值1800元、电脑价值2999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孙某、万某、崔××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担任确山县X乡财税所会计,负责审核、录入代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确山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商孙某(又名孙X)海尔空调一台,并为该公司申报材料录入提供帮助。经鉴定该空调价值32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证实:我公司家电下乡X乡政府管辖,我们经营的都是海尔品牌的产品。2010年七八月份,当时我在砖厂,当时直销员给我打电话,说刘某过来买空调,直销员是谁我记不清了,我给直销员说如果刘某给现钱的话,优惠一千元,如果不给钱的话,回来再说,先给他安装好。结果到现在也没有给钱。当时他拉走空调时,没有开发票,我也没安排人员给刘某要这个空调钱,想着他主管家电下乡这一块,业务上有来往,所以就没有要这个钱。这是一台海尔35型的分体机。
2、证人万某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我家整修完房子,海尔专卖店送到我家一台海尔壁挂式空调。后来我担心保修的事,让他们给我开了一张收据,这台空调我家没有出钱。因为刘某在管着三里河乡X乡的补贴资金,商家为了能及时拿到他们的补贴资金,才给我家送的。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09年6月份左右,我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录入管理系统工作。海尔的全称是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老板是孙某。2010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我发现海尔给我们财政所报的申报材料数量增多,我在电话回访中发现一部分资料是乡镇分店销售的,我就把这一次的申报资料全部退还给了海尔,退材料的第三天孙某请我吃饭。后来我去财政局商业股找李党育股长说了一下情况,李党育说购买人只要说在海尔买的,在海尔录入的、海尔备的有案、海尔开的有发票,就符合规定可以给他们申报。后来我退给海尔的申报材料又拿给我后,我通过电话回访发现符合以上要求也全部给他们审核录入了。2010年10月份一个休息日上午,海尔的老板孙某给我打电话说听说我翻修好房子了给我送个空调,下午海尔来了2个安装工给我装了个空调,当时我问安装工空调多少钱,他们说不知道多少钱,回来直接给老板。后来我在街上碰见孙某说空调多少钱把钱给他,他说不要钱。我为海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过帮助。2011年3月份,我把密钥给了海尔的申报员,他们多录入了两千来份材料。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赃物海尔空调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赃物海尔空调价值3200元。
二、2011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确山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商孙某海尔洗衣机一台,并为该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录入提供帮助。经鉴定该洗衣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证实:2011年春节前,刘某的爱人去我店买一台全自动洗衣机,没有付钱,也没有开发票,我没有安排人要钱。刘某说给钱,我想着他主管家电下乡这一块,业务上有来往,就没有要钱。
2、证人万某证实:海尔经销商给我家送过一台洗衣机,当时送货的工人说他们老板让他们送的,说是我家整修房子,后来我到海尔专卖店为了以后维修让他们也开了一个收据,我家没有付款。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春节的时候,我爱人去海尔店里买洗衣机,她看好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回来给我说洗衣机看好了,过了一两天海尔的老板孙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听他店里人说我爱人在他店看好一台洗衣机,回来给我送过去。当时我问孙某多少钱,孙某说不要钱自己用吧。又过了两天海尔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住,选好的洗衣机给我送过去,我给他们说了自己的住址,并给我爱人万某打电话叫她在家等着,并说把洗衣机钱给他们。后来我爱人说他们不要,叫给老板,我几次碰见孙某说把洗衣机的钱给他,孙某就是不要钱。就因为这个原因,海尔的人给我要密钥,我也不好意思拒绝,才造成多录入的局面。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赃物海尔洗衣机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1)X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赃物海尔洗衣机价值1800元。
三、2011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驻马店市九鼎电子有限公司经销商崔××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并为该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录入提供帮助。经鉴定电脑价值2999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崔××证实:通过刘某我拿过三里河乡X乡密钥。我们用刘某的密钥就是让我办的三家公司的不合规的申报录入信息通过审核。拿密钥就是在申报补贴比较多的月份,我记得有2010年12月份,2011年1月份、3月份。2011年春节前刘某家刚装修房子,我送给刘某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一块送去的还有一个电脑桌、一套音箱。因为刘某在一次见面时,提到过他想买一台电脑,我想着以后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还得用着他,我就给他送去了。
2、证人张×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崔××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0年八九月份,我给崔××的家电下乡申报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系统。这次申报以后,大概2010年10月份我房子整修好后,崔××打电话给我说房子装修好了给我燎锅底,拿个电脑给小孩学习用,崔××说“不要钱,你给我帮这么大的忙”。电脑是联想牌,还给我送了一张电脑桌和电脑用的小喇叭及耳机。
4、证人万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刘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赃物联想一体化电脑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1)X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赃物联想一体化电脑价值2999元。
四、2011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驻马店市九鼎电子有限公司经销商崔××现金1万某,为该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录入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1万某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崔××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我从家中拿了1万某现金开车带着我爱人张×一块到刘某家,问了一下刘某爱人的身体情况,之后我让张×把准备好的1万某现金放在沙发上了,刘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和张×就走了。之所以给刘某1万某,是因为我想着刘某管着我开办的三家店的家电下乡补贴,在补贴拨款、审核时都非常照顾我们,使这三家店的不合规补贴申报能够顺利获得补贴资金,我很感激他,另外当时刘某的案人有病,也顺便看望一下她。
2、证人张×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崔××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饭后,九鼎的老板娘张×给我打电话说到我家坐坐说个小事,大概13点左右崔××和他妻子张×开着他们的别克车来到我家,我爱人万某也在场。崔××和张×说家电下乡补贴11月底结束,到时候照顾一下,优先申报,别到结束他们的申报材料作废了,我当时说可以,只要合格不会给你们作废的,临走张×从自己的手提包中拿出一万某现金放在沙发上了,他们急急忙忙往外走了。大概过了十来天,下午上班时我把这1万某钱在确山县X村信用社营业部存到我的飞燕银行卡上了。
4、证人万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崔××、张×证实的内容、被告人刘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卡交易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8月8日存款1万某。
6、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追缴赃款1万某。
7、到案经过、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的到案情况及供述受贿罪行的情况。
本案另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的身份。
2、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6月到三里河乡财政所任会计,分管家电下乡产品资金补贴、信息审核、录入等工作。
3、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三政(2008)X号文件证实,家电下乡X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财税所。
4、确山县财政局出具证明证实: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确山县财政局确定有三里河财政所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清算手续的销售网点有:确山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九鼎电子有限公司等十余个。
5、证人张××、崔××等362位农户证实,自己没有购买销售网点申报录入的家电下乡产品。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审核、录入代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且被告人刘某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的涉案赃物海尔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追缴的赃款1万某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王某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