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某,
被告邸XX,男,汉某,
被告李XX,女,汉某,6某,
第三人西安市X村X组。
负责人胡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邸XX、李XX、第三人西安市X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在2007年期间,其与邸XX夫妻关系破裂,并在2010年11月在本院调解离婚。但西安市X村X组土地被X建设征用,两被告防区被拆迁,土地被征用。征地后,政府给村民予以安置,安置费以在册人口每人x元整计算。原告的那份安置费x元整由被告领取,但在2010年11月份的离婚案中未能解决。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安置费x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虽起诉被告邸XX、李XX、第三人西安市X村X组,但是因拆迁原因,不能提供被告邸XX、李XX、第三人西安市X村X组准确的现住所地,致本案无法确定被告邸XX、李XX、第三人西安市X村X组主体身份,亦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应视为被告不明确;而且原告王某为全退案件受理费,自愿被裁定驳回起诉,待落实被告送达地址后,重新起诉。故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延昌
审判员宋全会
代理审判员徐严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