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X路某号,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住(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X号。
负责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对原告检查后认为,对原告的伤残等目前不能作鉴定,故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