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原告程××诉被告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2005年3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不久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暴露,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拒不同意生育,致使原告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现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尤××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至今已有五年,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彼此间也已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目前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显示出其缺乏和好的诚意,故若被告想真心和好,则应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切实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实际行动争取夫妻和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