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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六七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催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6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267號│

├─┬───────────────┬──────────────┬────┬───┬────┬───┤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1│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

│2│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

│3│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

│4│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5-ND-(略)││1│1000││

├─┼───────────────┼──────────────┼────┼───┼────┼───┤

│5│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5-ND-(略)││1│1000││

├─┼───────────────┼──────────────┼────┼───┼────┼───┤

│6│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X-(略)││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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