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6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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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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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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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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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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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ND-(略)││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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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5-ND-(略)││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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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5-ND-(略)││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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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X-(略)││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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