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杨店乡X组杨树片林超范围砍伐776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计32.4864立方米(蓄积)。
2010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齐青松(在逃)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城郊乡X村唐庄的杨树片林砍伐535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计36.383立方米(蓄积)。
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树木买卖协议、砍伐证及砍伐示意图、现场勘查被砍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证人陈某平、孙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息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坤
审判员涂善喜
审判员陈某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詹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