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斌、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10日晚上,石XX、党XX(二人已判刑)伙同党XX(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祥云网吧门口,将王XX放的价值2000元的白色屹峰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车介绍销售给了王XX。赃物已扣押发还给了王X。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证言、党XX证言、王XX证言、王X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10月13日晚上,石XX、党XX伙同党XX窜至焦作市世纪网吧门口,将张XX、李XX分别停放的价值1560元的白色广州五羊牌踏板式电动车和价值1170元的红色真爱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五羊电动车通过孟XX介绍销售给了云XX,将真爱电动车销售给了党XX。赃物已扣押分别发还给了张XX、李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证言、党XX证言、孟XX证言、云XX证言、党XX证言、李XX陈述、张XX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9年10月21日晚上,石XX、党XX、石XX、党XX窜至焦作市蓝精灵网吧,将张XX停放的价值2250元的蓝色西欧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车介绍销售给了刘XX。赃物已扣押发还给了张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石XX证言、党XX证言、石XX证言、刘XX证言、张XX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到武陟县刑警二队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有投案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介绍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价值6980元,其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