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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赵某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某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军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与同事张××、范××、田××按照卫辉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安排,配合卫辉市政府“六城联创”工作到卫辉市汽车站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整治疏导。在执勤期间赵某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发生口角后,违反严禁追车的规定,无证驾驶运管所执法车(豫x牌号)载着田××追赶并挤该电动三轮车,在追至卫辉市比干大道人民银行门前时,发生三轮车乘车人杨××从车上坠落,造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某在同事赵×带领下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1年9月1日,卫辉市X路运输管理所、赵某、田××赔偿被害人杨××亲属赔偿金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简某、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卫辉市“六城联创”工作相关文件、赵某执行职务证明、杨梅娥死亡医学证明书、抢救登记、诊断证明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运管所关于赔偿问题证明,证人李××、田××、张××、王××、张××、范××、何××、周×、许×、姚××、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追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已扣除被先行羁押的20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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