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某,又名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村委主任。
上诉人费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原审第三人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费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柯,被上诉人侯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群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费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