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9日,原告因双方间委托加工合同关系支付被告加工款人民币126,4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开具编号为x、x的增值税发票2张,合计进税项18,365.82元。2010年1月,税务机关告知原告上述发票作废,进税项不得抵扣。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365.82元。
被告表示对上述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4月2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8,365.8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