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生于1973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至2010年年底,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X村民韩XX、王X、孟某、刘某、李某、王某乙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现金共计x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证实。姚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5月份,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村民韩XX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韩XX送的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韩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9年3、4月份和7、8月份,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村民王某乙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两次非法收受王某乙经王某乙手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王某甲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三、2010年年初,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方头村村民孟某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孟某经余XX手送的现金25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孟某、余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四、2010年年初,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村民刘某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刘某经邓XX手送的现金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刘某、邓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五、2010年4、5月份,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村民李某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某经王某乙手送的现金1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李某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六、2010年年底,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襄城县X乡鲁堂计划生育管理区区长的职务之便,在对鲁堂村村民王某乙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乙经王某乙手送的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王某乙、王某乙、王某乙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姚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襄城县X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上述事实,有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自首证明、自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犯受贿罪成立,应予支持。姚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某乙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某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