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林某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混凝土搅拌机一台。2010年6月24日,在财产查封期间,被告人林某将法院查封的搅拌机以2700元的价款抵债给白营乡X村孙XX。汤阴县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1月7日将林某赔偿纠纷案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执行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吉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某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