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寄押;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0年3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3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9月2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沙、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吕洪兴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自2008年5月份至2009年元月在担任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下属的焦作市阳光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该教育基地资金共计18万元借给其男友贾某赌博用。2009年1月14日李某挪用资金的行为被焦作市阳光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徐某某发现后,2009年1月18日、2009年1月22日贾某共退还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7.5万元,2010年3月27日李某将剩余款项退还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徐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和证明、收到条,焦作市阳光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证明及考勤表、登记证书,贾某出具的保证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已退还挪用资金,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