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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25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阳市X区X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胡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及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琼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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