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8月4日因诈骗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X区看守所暂时羁押13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月2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代检察员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1年8月23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乙冒充联通公司员工,以装宽带为由先后在焦作市X区诈骗被害人张某辛440元、宋某某540元、周某某700元、郭某壬700元、段某某900元。
2、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乙以办包年电信网卡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袁某共计3800元。
3、2010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乙以办联通手机卡为由,诈骗焦作市昆鼎公司620元。
4、2010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乙以办电信5连号为由,在解放区多次诈骗被害人翟某某5000元。
5、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乙以办电话包年、充电话费、装宽带等为由,在山阳区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庚共计4600元;期间又通过张某庚以给被害人崔某、薛某某装宽带为由骗取1500元。
6、2010年9月,被告人郭某乙冒充联通公司员工,以装宽带、办电话包年等为由,先后诈骗焦作市X区中轴厂工人赵某1800元、侯某某1800元、李某丁800元、李某戊800元、李某己593元、刘玉琴5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丙、赵某、侯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崔某、薛某某、张某庚、翟某某、袁某、张某辛、宋某某、周某某、郭某壬、段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北京市看守所羁押人员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乙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乙分别退赔被害人张某辛440元、宋某某540元、周某某700元、郭某壬700元、段某某900元、袁某3800元、焦作市昆鼎公司620元、翟某某5000元、张某庚4600元、崔某及薛某某1500元、赵某1800元、侯某某1800元、李某丁800元、李某戊800元、李某己593元、刘玉琴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某林
审判员翟某
审判员张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