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满族,1981年11月26日出于某岩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公益林管理站护林员,现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被取保候审于某居住地。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公益林管理站护林员期间,作为钟某村国家公益林管片护林员,理应履行职责并对其所监管的护林工作进行经常的巡查。但是在2008年末至2009年春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基本的管护职责,致使王某等人将国家公益林非法采伐,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牧牛乡X村X林班18小班国家公益林幼树被非法采伐x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梁某、张某乙、李某丙、龙某某、李某丁、潘某戊、潘某己、张某庚、周某某、单某某、王某、钟某、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会议记录,牧牛乡生态公益林管护分工明细,情况说明,林业技术鉴定书及办案说明,关于某某等人非法采伐林木标准地、幼树数量的计算及非法采伐林木现场位置图、非法采伐国家天然阔叶林幼树现场面积图,重点公益林监管员管护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牧牛乡重点公益林管护台帐,辽宁省公益林护林员考核办法,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证明,管护合同,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公益林被非法采伐x株,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田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广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