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焦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借其现金x元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偿还现金x元。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该款是其为原告干活期间应发给工人的工资款,不是欠款。其不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从事建筑行业,2010年4月25日,被告夏某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胜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