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佴某。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诉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佴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16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X路某号X室房屋;佴某名下座落于本市X路某号X室、X室房屋。嗣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沪高法(2009)委房评第X号依法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除某路某号某室、X室),同年11月1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以沪高法(2009)委拍第X号依法委托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某路某号X室房屋;佴某名下座落于本市X路某号X室房屋,然三次拍卖均遭流拍。2010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卖。2010年2月6日,本院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变卖公告: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人民币903万元变卖上述房产。2010年4月27日,黄某(身份证号:XXXX)以第一顺位买受人竞得上述房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X路某号X室房屋;佴某名下座落于本市X路某号X室、X室房屋的查封。
二、上海市X路某号X室、X室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某(身份证号:XXXX)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黄某(身份证号: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代文
审判员李慧芬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