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
被告潘x。
原告潘x诉被告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杨捷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及被告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双方有共同债务人民币(下同)7.3万元,应由双方各半负担。现原告已将7.3万元债务清偿。同时原告还偿还了原、被告购房时的公积金贷款。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共同债务7.3万元的一半,即3.65万元;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2.6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被告潘x辩称,7.3万元的债务已包括了公积金贷款,同时认可原告已清偿7.3万元债务。其认为应将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房屋析产后再返还原告3.6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1曾登记离婚,后又于2004年初复婚。同年双方关系复不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4年9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7.3万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原、被告所借的公积金贷款并不包括在7.3万元债务之内。后原告将7.3万元债务清偿,被告未给付原告此债务的一半。原告于2009年12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2.6万元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案件中民事判决书已明确7.3万元债务应原、被告各半负担,现原告已将该债务清偿,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该债务的一半,计3.65万元。故对原告该诉请,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被告抗辩公积金贷款包含在7.3万元债务内,但经本院核实,该抗辩无事实依据。被告另抗辩应先对原、被告所有的房屋析产后再清偿债务,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x人民币3.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6.25元,由被告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审判员杨捷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