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初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闻某向吸毒人员宋某x、张某、潘某、宋x贩卖毒品。2011年6月16日夜22时50分许,宋某x在闻某家中购买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从宋某x身上查获交易的冰毒0.3克。后在闻某家中查获麻古三颗,重0.3克,查获冰毒十一小袋,重6.5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x、张某、潘某、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闻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