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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19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着摩托三轮车到上蔡县蔡沟医院施工工地盗窃X号和X号钢筋980斤,经评估,价值1862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的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1862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邱某的谅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吴某乙陈述、证人和××的证言、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谅某、询问笔录、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合军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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