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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与白某、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

负责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某、韩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白某、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审判员尤清波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郑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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