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又名时X,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X村X组。
负责人毛某乙,该村X组长。
上诉人毛某甲、时某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X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某甲、时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新郑市X村X组长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苟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