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毛某甲、时某与新郑市X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又名时X,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X村X组。

负责人毛某乙,该村X组长。

上诉人毛某甲、时某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X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某甲、时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新郑市X村X组长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苟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伯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