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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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赵明、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张某乙与(2006)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刘中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8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和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均不服。王某以“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乙死刑,民事赔偿少”为由;张某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审判员郑军安

代理审判员袁小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曹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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