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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杜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其租住的驻马店市X村委斋贡庄前组,趁无人之际,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将房东曹某某家中的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1部欧信牌手机和租房邻居郑某某家中的1台联想牌电脑主机、30元钱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13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被害人。

2、2011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到驻马店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北100米何某某经营的五金杂货店,采取入室的手段,将店内1台影碟机等物品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97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被害人。

3、2011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害人杜某到驻马店市X村委斋贡庄张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将其家中1件洋河蓝色经典酒等物品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390元。

4、2002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到汝南县X村委罗庄孔某某经营的照相馆,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将其照相馆内的4台照相机及各种设备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22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行为后,被汝南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杜某实施第一起盗窃行为后,公安机关在到案发现场将杜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驻马店市X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多次入户盗窃,可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在案发后已被追回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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