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江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于201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医药费、营养费、车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