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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江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于201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医药费、营养费、车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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