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田某居住自己的房子与田某的弟弟田×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扇田×一耳光,后将田×摁倒在地,用拳头往田×左侧胸部击打,后被人劝开。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左肋骨处骨折,系轻伤。
2011年6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某,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2011年6月25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田某、郭××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撤诉书、收条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管制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