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街道三碰桥X号。
被告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被告因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从2004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08年3月23日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因被告的企业已破产,无法偿还原告的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万元。
被告陈x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黄xx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借期壹年。2009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借条一张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为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盛爱琴
审判员王建云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孙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