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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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当时外逃,同年4月2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同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古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同村李某丙及李某丙×等人发生打架。李某甲将李某丙打伤,李某丙×将李某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伤情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他没有殴打李某丙,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系左右邻居,两家素有矛盾。2011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推着电动自行车外出,走到过道处,被李某乙儿子李某丙×拦住,二人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害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并参与打架。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砖将李某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受外力作用致头部有长度分别为5.2cm、1.5cm、2.7cm挫裂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1年1月27日下午3点多,他推着自行车走到本村李某丙平家门口,李某丙×喝多了酒,上前拦住他,他与李某丙×发生了争吵。接着,李某丙×及其父亲李某丙、祖父李某丙把他按倒在地,用砖头朝他身上乱砸,把他打晕了。他醒来后,看到李某丙×把他的儿子李某丙×按倒在路边沟里,用砖头朝李某丙×头上砸,李某丙×的妻子、母亲殴打他的妻子。李某丙看到他醒来,又跟他厮打。他们家人和李某丙×家人厮打了好一会儿,他和李某丙×、侯××以及对方的李某丙×、李某丙都受伤了。后来警车和救护车都到了现场,打架就结束了。

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①、2011年1月30日陈述,2011年1月27日,他侄子结婚摆酒宴,他和他儿子李某丙×都喝醉了。当天下午3点多,他正在本村代销部看别人打牌,听到外面有人喊,出去向西走到大路上,看到李某丙×在地上躺着,李某甲的妻子侯××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在李某丙×身上骑着,李某甲在旁边站着。他从后面抱住李某甲,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拿着一整块砖往他身旁走,他父亲李某丙站起来准备劝阻李某丙×,被李某丙×一脚踹倒在地。然后,李某丙×又拿着砖头走到他身后,趁他不注意,朝他头上砸了一下,把他的头砸流血了。他被砸后就松开了手,李某甲转身用手撕他的嘴,他顺势咬住李某甲的手了。李某丙×又用砖头从他身后砸了他一下,把他砸晕倒了。

②、2011年5月17日陈述,当时他到现场后,他儿子李某丙×已经在地上躺着,他父亲李某丙在南边路上躺着,李某丙×还在用脚朝李某丙×身上跺。他抱住李某丙×,李某甲从后面用砖头把他的头砸了一下,他就不清醒了。

③、2011年6月2日陈述,那天他喝了很多酒,到现场后看到李某丙×在地上躺着。他跟李某甲厮打,李某甲把他按倒在地,用手卡住他的脖子,他咬住李某甲的手了。当时现场有很多砖头,李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他头上砸了一下,他就躺在地上了。然后他感觉又有人朝他头上砸了几下,不知道是谁砸的。

④、庭审中陈述,当时他到现场后,他儿子李某丙×和他父亲李某丙已经被打倒在地了。他跟李某甲厮打,李某甲用砖头从后面朝他的头部砸了一下,把他砸昏迷了。

3、证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甲之子)的证言,2011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李某甲推着自行车走到本村村民李某丙平门口,李某丙×抓住李某甲的自行车不让走,双方发生争吵。他到跟前看到李某丙×双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接着李某丙×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右拳打李某甲的脸部。李某丙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朝李某甲砸去,李某甲用胳膊一挡,没有砸住。他去拉李某丙×,李某丙×用双手往他脸上乱打,他抓住李某丙×的衣领,双方厮打在一起。李某丙用砖头砸他,他一躲,砸住了李某丙×的脸部。李某丙×把他摔倒在地,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他头部。当时他的头很晕,站起来后,李某丙×又跑到他跟前把他推倒了。后来他什么都不知道了。

4、证人李某丙×(被害人李某丙之子)的证言,他和李某甲系邻居,两家以前有矛盾。2011年1月26日,他母亲往过道里泼了水,李某甲的妻子侯××在那里大骂。1月27日中午,他堂兄摆宴席,他和父亲李某丙都喝了酒。当日下午4点多,李某甲骑着电动车出去,在过道里碰住他的胳膊了,他抓住李某甲的车把,双方发生争吵,相互对骂,后引起厮打。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妻子侯××也到现场跟他厮打,他父亲李某丙过去和李某甲厮打。他和李某丙×厮打时,双方都掉到沟里。李某丙×从沟里捡起半块砖,朝他头上夯了一下,把他的头砸流血了。随后他就昏迷了,到医院后才清醒。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1月27日下午4点多,他从家里出来,看见李某丙和李某甲在南边水泥路上打架,李某丙×和李某丙×在水泥路南边打架。最初,李某甲和李某丙在路上厮打,双方都没有拿什么东西。后来李某甲从南边砖头垛上拿了一块砖,往李某丙头上砸了两下,把李某丙砸倒在地上,李某丙头部流了很多血。李某丙×看到李某丙倒在地上,顺着土路往南跑,李某丙×追上李某丙×,用砖头朝李某丙×头上砸了几下,把李某丙×砸倒在地。当时,王××和李某丙×的妻子王一×在水泥路上跟侯××厮打,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注意。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1月27日,他家摆宴席,李某丙×和李某丙都在他家帮忙,中午都喝了酒。下午3点多,他正在家中,有人喊他说:“李某丙×和李某甲对骂呢。”他出去看到李某甲和李某丙×在本村李某丙平打面房门口水泥路上相互撕扯着打架。他往现场去时,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妻子侯××也到了现场,随后李某丙也赶到现场。李某丙×过去打李某丙×,李某丙上前跟李某甲厮打。李某丙×从砖垛上拿了一块砖头朝李某丙×头上砸了两下,把李某丙×砸倒在路南边地上,李某丙×头部流了很多血。李某甲从砖垛上拿了一块砖,朝李某丙头上砸了两下,第一下没有砸住,第二下砸住李某乙头了,把李某丙砸倒在地上。后来,警车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把受伤的人拉走了。

7、证人张××的证言,李某丙和李某甲两家素有矛盾。2011年1月27日,他到现场后看到李某丙在地上躺着,头上流了很多血。李某丙×在南边地上躺着,头上也流了很多血。李某甲、李某丙×在旁边站着,侯××在那里骂。后来,有人打了“110”和“120”,派出所的人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他不知道打架的前因,听说是李某丙×喝醉了酒,拦住李某甲不让走,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因为李某丙×和李某丙都喝醉了,所以其二人伤情严重些。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他赶会回来,看到李某丙在本村李某丙平打面房附近地上躺着,头上流了很多血。李某丙×也在地上躺着,头上流了很多血。李某甲、李某丙×在旁边站着,侯××手中拿着一根像手指一样粗的木棍。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车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把李某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拉走了。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与证人张××、李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

1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1月17日下午,他听说外面有人打架,出去到李某丙平打面房门口路上,看到李某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都在地上躺着,头上都流血了。他打电话报了警,又打了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把受伤的人接走了。

11、证人王××(被害人李某丙之妻)的证言,2010年1月27日中午,她丈夫李某丙和儿子李某丙×在别人家赴宴喝了酒。当日下午4时许,李某丙×去帮别人收拾家具,她担心李某丙×喝多了酒,就让儿媳王一×跟李某丙×一起去。大约过了20分钟,她抱着孙子出去,看到南边大街上很多人往西走,就跟着去看热闹。她走到东西大街上,看到李某丙×、李某丙躺在西边不远处的地上,李某丙脸上、李某丙×头上有很多血。李某甲的妻子侯××在一旁拽住王一×的头发,跪在王一×身上对其殴打。她上前拉架,李某甲一拳把她打懵了。后来有人打电话报了警,又打了救护急救电话。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双方的人都去了医院。

12、证人王一×(被害人李某丙儿媳)的证言,2010年1月27日中午,李某丙×和李某丙在本村李某丙×家陪客人吃饭,二人都喝多了酒。当日下午4时许,李某丙×去李某丙×家帮忙收拾东西。她婆母王××担心李某丙×喝醉了酒,让她去照看李某丙×。她出门走到南边柏油路上,看到李某丙×和李某甲相互扳着肩膀,李某丙上前把李某丙×拉开。因为李某丙当时喝醉了,李某甲把李某丙拉倒在地上。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到现场后,上前打李某丙×。她上前拉架,没有拉开。侯××拽住她的头发把他按倒在地,王××把侯××的手掰开。她从地上站起来,李某甲一拳打住她的右眼,把她打倒在地。她再次站起来后,看到王××和侯××相互拽住头发。李某丙×和李某丙×在南边沟里打,李某丙×晕倒在沟里。李某丙×又拿了一块砖头,朝李某丙×后脑砸了一下。李某乙伤是李某甲打的,因为当时她和王××跟侯××厮打,李某丙×跟李某丙×厮打。后来她看到李某丙头部的伤口很大,听说是李某甲用砖头砸伤的。

13、证人侯××(被告人李某甲之妻)的证言,当天下午4点多,他看到李某丙、李某丙×、王××、李某丙×的妻子等人在本村打面房门前路上围住李某甲殴打。她和儿子李某丙×上前拉架,那些人连她和李某丙×也一起打。在此之前,她家跟李某丙家闹过矛盾。

14、上蔡县X区门诊部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丙头顶部有一长约7cm不规则伤口,深达颅骨,伤口周围有皮肤擦伤;面部肿胀;左眼内侧有一长1cm伤口。

15、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丙受外力作用致头部有长度分别为5.2cm、1.5cm、2.7cm挫裂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16、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轩)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多处表皮擦伤,右下中切牙松动,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1年4月24日,该局刑侦大队在疏勒县41团团部附近将网上在逃人员李某甲抓获。同年4月25日至5月5日,李某甲被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18、上蔡县X路李某丙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用砖头砸伤被害人李某乙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对被害人李某丙实施伤害行为,且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称,他没有殴打被害人李某丙。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人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丙头部受伤。故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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