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谢某与芦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

法定代理人谢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谢某与上诉人芦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谢某、芦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谢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上诉人芦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