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
法定代理人谢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谢某与上诉人芦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谢某、芦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谢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上诉人芦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