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11年6月7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挖掘机、汽车等工具在渑池县X组西鱼河明采铝石,将土倒在林坡内,大量毁坏林地和林木。经鉴定,该矿占用林地面积共计8919.63平方米,合13.38亩,为防护林地;毁坏林木株树892株,全部为侧柏幼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某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且属防护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