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麻某某,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员某及其辩护人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卢氏县X镇X村X村村民白××撞倒,造成白××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员某赔偿被害人白××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郭××、李××、杨××、贾××、姚××、高××、李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书,协议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在量刑答辩时,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员某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员某在一年左右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员某在案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当庭认罪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少林
代理审判员某彩秀
人民陪审员某志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