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10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纪某在义马市X街明知是赃物,以1500元从“黄毛”手中购买一辆红色嘉陵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2880元。
另查明,该摩托车系2009年12月5日17时许,田某停放在渑池县仰韶酒厂宿舍楼梯旁边被盗的车辆,2011年9月7日上午,纪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义马市人民医院院内被田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车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抓获经过,纪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低价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