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原新乡市调味品厂财务科科长。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
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丽
审判员王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