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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父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了(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一页中案号“(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更正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张丽琴

人民陪审员李艳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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