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父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了(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一页中案号“(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更正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张丽琴
人民陪审员李艳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丽君